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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代销食品 应该严谨细致

熊某系南阳市某厂员工,业余时间在某网络销售平台上代销某厂生产的五香野生干蝎子,以补贴家用。2018年初,熊某通过顺丰物流将10盒野生干蝎子出售给西藏的朱某,价值为3600元。朱某购买后,根据使用说明进行服用,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后朱某查询发现,该产品中添加有国家禁止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天麻、当归中药材,遂向朱某交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商量无果。朱某将熊某及生产该产品的厂和网络销售平台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退回货款3600元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36000元。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支持了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熊某及厂均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现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解答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张晓乾、王红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同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后,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律师提醒: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已成为普通民众的重要消费方式。作为网络代理商,在代理销售产品前,应对所代理的产品做深入了解。首先应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合格证,若系进口产品,还应当查验进口许可证,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必须有中***标志。其次应当查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产品保准代号;限期使用的,是否有清晰的安全使用日期及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查验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警示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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