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不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两类自然人的能力内容既然说是“限制”,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能力上不完全,其存在的限制是: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是必要的,除此之外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是纯粹的受利益、不用负担义务而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不受限制。比如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还必须是他们对于行为的标的价值能够理解,并可以想象得到行为做出后将会带来的后果。因此《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上述范围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识是法律行为的,“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说由个人进行认定的,而是由法律予以规定。如果对于某具体公民的某个具体民事行为具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法院予以确定。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将公民按照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情况下对于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主要依靠公民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依照公民年龄划分:
10周岁以下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监护人)代理;未经其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无效。但通常实际生活中,对于部分明显简单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打酱油、买冰淇淋),可以认为该未成年人具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虽然该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该简单的民事行为(简单的口头合同行为)依然认为是有效的;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 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仅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越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对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进行何种行为才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则根据一般人的合理推断认知。如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黄金投资,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出面进行购买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许可同意;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若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依然按照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标准进行界定。以其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要求该未成年人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关系取得劳动报酬,同时所取得的劳动报酬能够基本满足其生活或在其生活中属主要部分。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可以进行所有民事活动,并对其所有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18周岁以上 18周岁以上即为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法律所许可的所有民事活动,并对于其所有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但上述依照年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即该公民精神健康、心智健全,智力水平正常。在对于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上,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仅规定了精神病人,但其司法解释将精神病人扩大解释为包括痴呆症病人,并且在实际的生活中,植物人、脑萎缩病人、脑瘫患者等心智不健全或智力水平低下或智力水平缺失等病人,也可以视为《民法通则》规定中的“精神病人”,但并不包括普通心理或普通精神类疾病的病人如焦虑症、抑郁症等。《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如果某具公民患有上述“精神病”,则其法定代理人需要申请法院进行确认,法院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会进行宣告。经过宣告以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其认识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无效;若法定代理人并未申请法院进行宣告,则对于其某个具体的民事行为,认定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发生纠纷的当事双方通过法律,提请法院进行认定。民法通则按法人的功能、设立方式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把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例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虑及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法律又对不同的企业法人分别制定了单行法,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
企业法入主要是财产主体,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最活跃的,也是法律最要费心去规范的。
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则自然人不能享有。
三、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太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原因是法人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不同,分别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人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显然是错的,这里我们应当先来区别一下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区分完毕后答案就显而易见了。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是好是坏,无论是老是幼,无论一个人精神正常与否,只要他活在这个世上,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再来看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18条-22条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年龄,精神状况有直接关联的,主要是看自然人能否完全或部分的了解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为。依据此规则,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成三部分,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例如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可部分辨认)的成年人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就可以发现这完全不是同种概念,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也不是同时产生和终止的,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享有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