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上“背书”指的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也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作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
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背书人全称应该是单位名称的全称或个人姓名全称,背书人名称应与背书章一致。
可以这样写:经过孩子的努力,他已经把老师布置的任务顺利背出来了,作为家长,会配合学校老师完成相应的任务,监督孩子完成背书任务。
一般都是在落款日期前签名,也有已签了落款日期,还需要某位负责人签名,在落款日期后也没有问题,都是有效的。
票据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