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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2020年8月份了,按原计划,今年底要完成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工作,但是因为外部环境变化或者改革过程中遇到矛盾问题,预计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依旧是任重道远。但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总基调不会变化,事业单位的分类优化工作依然会继续。
不管如何改革,我相信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无非是编制和待遇问题,也就是编制会不会取消,待遇会不会降低。
本人转业至今一直从事人事工作,而且主要负责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指导,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情况有一定发言权。
针对改革过程中的编制和待遇情况,我这里为大家做一个分析,权当抛砖引玉吧。
01编制事业单位目前存在参公事业编制、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以及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
1、参公事业编制我觉得在体制内编制制度发展过程中注定是一个过度阶段,以后大概率会逐步转变为公务员,毕竟他的待遇等保障都是按照公务员标准实施的,所以没有必要存在这个没有实质意义的名称。
也就是说参公事业编制人员会逐步变成公务员,取消参公事业编制的叫法。
2、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编制都是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而且这些单位中部分还存在行政执法属性,比如有些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随着改革推进,我觉得以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执法属性必然会被剥离,成为纯公益服务性的单位。当然高校和医院这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必然会被保留,但是为了加强人才流动,人员编制估计以后随着老人退休会逐步减少,上级不再核准人员编制。
也就是说公益一类人员编制变化不大,公益二类中的高校和医院人员会逐渐取消编制,但是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不变。
3、从目前改革的动向来看,自收自支类的事业单位抓紧完成企业化改革已经是各级政府的指导思想,而且大概率本年底会完成9个试点省份的改革任务,为下步其他省份改革做参照。但是改革过程中人员编制的问题,按惯例会参照以往做法,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也就是说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有三个去向:一是分流到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保留事业编制;二是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一般距离退休年龄在5年之内);三是跟着单位一起划转,成为企业职工,取消事业编制,按工作年限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
02待遇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待遇和发展前景。
1、工资待遇。
就工资待遇来说,参公事业编制通常高于其他事业编制,改革以后依然会存在这种情况,毕竟入口不一致,公务员入口更严所以在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必然也会分配的多一点。当前也存在某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比公务员工资高的情况,但是个别不能代表普遍。在机关事业单位收入改革规范以后,估计也会逐步缩小公务员跟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毕竟干的工作确实有一定的共性。
再者因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从上到下没有很具体的指导文件,只有一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在参照执行的过程中确实太过灵活,下步估计高层会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的细化,强化操作性。
2、发展前景。
进入体制不考虑发展前景我觉得不现实,毕竟它是最有效的一个激励手段。目前来说公务员的发展道路比较合理,下步估计事业单位职务职级并行制度也会快速出台,这个无疑会让基层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看到希望。
评价一个制度是否是好的制度,那么就看这个制度能不能给人带来希望,如果没有希望那么这个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除了事业单位的职务职级并行政策出台外,为了鼓励人岗相适,下步事业单位人员跟公务员的交流任职估计也会更普遍和正常。
还有就是存在于公务员跟事业单位因为身份不一致而出现的一些极不合理的文件也会逐步废止。比如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因公去世后的抚恤待遇差距太大的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诸如此类不合理的一些东西还存在很多,确实不利于健康发展,势必会被淘汰。
总结语综上所述,我对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编制和待遇这两个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下步公职人员工资水平会逐步完善和规范,基本会定位在当地中间偏上水平,会限高提低。目前来看,有些地方公职人员工资明显高于当地发展水平,在民间造成一定不良氛围,对国家发展不利,下步这个必然是高层调整的重点方向。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编制问题,大家完全不需要忧虑,不会强制取消编制的,老人老办法必然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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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试点到全面启动,已经有十个年头了。按照《方案》时间要求,将于2020年、也就是明年年底完成。目前,部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企陆续完成,包括接待中心、公证律师等,行政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也将在近期公布实施,接下来一年多时间里,改革的重点,就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了。从全国范围内来讲,唯一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的省份,就是辽宁省,2018年7月底已经基本改革结束。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取消编制、保留事业单位属性,改革试点工作去年(2018年)3月份在陕西省开始试点,高校在北京市试点。
从改革实践来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影响最大的有三类人群:参公事业人员、承担生产经营类职能的事业人员(自收自支、自定、自筹),以及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1、参公事业人员: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和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类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干部身份的事业人员,整体登记过渡为参公人员。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划转到相应的行政部门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再审批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除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已经登记为参公的事业人员,将暂时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以待进一步深化人事转隶改革。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因参公影响职称评定,参公时间可以等同职称评定时间,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更高一级职称,利用此种方法对因参公中断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进行补偿。辽宁省对军转、群团、选调生等六类人员继续保留参公待遇,并规定可以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上自由转任。
2、承担生产经营类职能的事业人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实行事企分开,今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的生产经营类职能,也不再审批成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包括中介服务、评估鉴定、培训服务、接待招待、后勤服务、试验示范等各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都将推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承担的职能,将由社会或市场提供服务,由政府购买服务代替。随着改革的深入,机构编制部门也逐步开展了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再使用,今后,地方政府不允许自行核定和使用《机构编制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编制类型。各地自行招聘使用的自定类编制类型的事业人员,要么整体随企改制,要么根据需要重新聘用,要么自主择业。
3、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和编制,从而实现精兵简政、优化服务、提质增效的目的。从辽宁省已经结束的试点实践来看,省直、市直事业机构精简率达到50%以上,县区事业单位精简率达到90%以上。机构精简,管理岗位严格按照编制数量进行设置,50名编制以下的事业单位,只能设置三个管理岗位。机构精简整合后,大量的现任管理人员都会失去岗位,无岗可任。就拿影响最大的县区来讲,90%的机构撤销,意味着三倍的管理岗位消失。一个县如果有200个事业单位,原来有600个管理岗位,现在只有60个管理岗位,原来的600个管理人员,要去竞争60个管理岗位,可见压力之大。大部分管理人员只能暂时保留已经取得的管理级别的待遇,等待有空缺岗位出现,高职低配也会成为改革过渡阶段的常见现象。部分地区为了消化管理人员,55岁以上的领导干部提前退居二线的现象又会重现。
机构改革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工作,改革难免会影响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承担改革任务的机构,也会采用提前退休、分流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四种类型。其中公益一类简单来讲就是完全承担公益服务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不仅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还承担部分生产经营职能。两者的差别,不仅是其承担的职能不同,其改革的方向也截然不同:公益一类是保留的对象,是改革以后事业单位存在的最主要的形式,不严谨地来讲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形式;公益二类在改革中是必须剥离改革,公益类职能和职能相近的单位进行整合,生产经营类职能改企。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它有三个特点:一是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二是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开展经营活动和收费服务费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相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样有三个特点:一是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一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于2020年底前完成,目前行政类改革方案基本已定,在短期内即将完成,生产经营类也陆续正在进行,今明两年,主要进行的就是生产经营类彻底改企,自收自支编制、自定自筹类编制撤销不再使用。同时,公益二类剥离改企,公益服务职能和行政辅助、支持保障职能,配合公益一类综合改革,职能相近的单位不断进行精简整合,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通过综合改革达到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编制,优化服务、提质增效的目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命运是怎么样的呢?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得分地区,分风景区,下来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风景管理区,我们这一块有马兰革命纪念馆,石门国家森林公园,他们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都被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吃全额财政,这个局面也会继续维持下去。
但是在好多地区,风景名胜管理区都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时候也被划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后有企业化可能。像好多大的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早都企业化运作,比如大唐芙蓉园,华山风景区,法门寺等早都转成企业了。
还有一类风景区是免费的,但是也是自支自收,有些人就问那拿什么开支?有景区摊位出租,国家补助,广告宣传等收入也不少。